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对员工工资、就业的影响分析(2)

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对员工工资、就业的影响分析(2)

摘要:企业为应对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而进行的调整的确存在。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企业的负担较重,企业减负非常必要;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为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减少养老保险缺口,扩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堵住企业规避空间尤为必要。

二、养老保险制度与文献综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首先,改革开放前,我国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当期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完全用于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企业完全负担员工的养老费用。在此期间职工的工资由国家制定,企业的利润也全部上缴,资源实行统筹分配,因此基于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实并未对企业产生任何影响。

其次,始于1986年国务院第77号文件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为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产生有一系列背景。其中,“现收现付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学者们较为关注的。例如,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临近,职工的工薪税将持续增加,进而会导致社会储蓄减少,企业规避税收、员工提前退休等问题(孙祁祥,2001)。[2]同时,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也期待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相应改变。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严重阻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养老制度的锁定效应,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受到限制。这一阶段的改革表现在几个方面:1986年国务院在第77号文件中鼓励企业在地、市水平上实行有限的养老金统筹;随后在1991年在第33号文件中提出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以及个人储蓄养老在内的三层次养老金体系;1995—1997年,国家开始建立并实施个人账户。

最后,1997年国务院在第26号文件中肯定了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体系,自此,我国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型养老保险体制正式确立。1997年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仍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完善:一是构建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提高养老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养老保险的跨省续转。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一个文件指出,城镇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已缴养老保险金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三是逐步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退休金的统一,缩小养老金的差异。

在新体制下,养老保险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负担,其中须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须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且从1998年后该比例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国务院,1997)。在资金的使用上,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按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每期进行累加;除此之外约缴费工资13%的缴费将被划入统筹基金,用于区域内的养老统筹。在职工缴满15年后,退休期间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根据员工参加工作的具体时间和退休时间,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构成也有一定的差异。以199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例,其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前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后者是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120。

尽管国务院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有统一的指导性规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同一时点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缴费比例都不相同。表1是从本文收集到的数据中归纳的1998—2007年期间各年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年企业缴费比例的平均水平为20%左右,但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地区差异还是非常显著。1998年各地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均值为17.84%,但标准差为5.13,占比28.8%。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最低的是深圳市非本地户籍员工,为缴费工资的7%;最高的为青岛市,企业需缴纳缴费工资的25.5%,后者是前者的3.64倍。其后虽然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差在减少,但从数据来看,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与最高缴费比例的绝对差距仍然存在,全国各地/市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还比较分散。

第二,对同一地/市,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随着时间在不断地调整。调整可能有三种情况,区别在于各地/市最初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高低。若该地/市在最初制定了较高的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则基于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负担的目的,这些地/市可能在随后年份中逐渐减少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辽阳市。2005年,辽阳市就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到20%,一次性下调了5.5个百分点。相反,若地/市在最初制定的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较低,为弥补养老金缺口,地/市则可能在后续年份逐步增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湖北十堰市。2005年,十堰市就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20%。最后一种情况是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上调、下调都存在,如深圳市。表2给出了深圳市自1992年以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从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1992年8月到2001年1月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逐年下降,但自2001年2月开始,深圳市又逐年提高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12年深圳市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提高至13%。

尽管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存在地区和时间上的高低差异,但从全国平均水平上讲,以企业为主要缴费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企业来说仍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根据孙祁祥(2001)给出的数据,我国养老保险24%的缴费率仅低于丹麦(24.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和葡萄牙(34.75%)5国。而其中职工仅负担约4%的缴费,其余20%则需由企业负担。企业高负担必然会导致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规避缴费,如研究中就发现企业可以低报员工工资或员工人数来减少缴费金额,或者铤而走险直接逃避缴费(胡晓义,2001[3];赵耀辉,2001[4])。王燕等(2001)的研究就显示,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不高并且在不同企业间不平衡。截至1998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78.14%的国有企业职工,但仍有约21.86%的国有企业职工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国有企业,其他类型企业的情况更为严重,这些企业仅有51.4%的职工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那么,养老保险作为企业高负担的重要内容,考察其制度上的差异所反映的企业劳动力成本差异对企业的影响,无疑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企业对劳动力成本的敏感性。同时,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推行公共产品的一种方式,分析其对企业雇用人数、职工工资的影响,无论从实证还是制度完善的角度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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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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