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4)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4)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已经建立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纠纷解决制度,建立健全不同纠纷解决制度运行顺畅、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有效降低执政风险的“防火墙”,是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推进器”。凡是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努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的优势。因自身属性和制度设计不同,每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各有其特点和优势。要引导当事人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类型选择最适当的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在化解特定类型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发挥互谅互让、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色,适应现代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的新形势,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化解更多的民间基层矛盾纠纷。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坚持仲裁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的特点,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妥善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依法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要发挥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建立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各自发挥独特作用。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和工作合力。要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调诉对接、裁审协调、复议诉讼衔接的机制,确保不同纠纷解决制度既能在各自领域和环节中有效发挥作用,又能够顺畅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强化纠纷解决效果。比如,《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和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防止经过调解的纠纷又涌入法院,从而减轻法院案件压力,具有重要作用。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调解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的独特作用。同时,要坚持调处结合、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处则处,该判则判,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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