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高度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

要以高度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

坚持中国制度思维

制度自信并不仅仅表现在实践中,也体现在我们的思维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有对自己法系的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减少这种简单化、片面的认识的干扰,从西方宪政思维中走出来,核心是培育、践行中国制度以及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思维。

第一,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思维。中国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制度的一个核心精神,或者中国实行法治的一个核心思维,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这种思维应该深深植根在治国理政、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全过程中,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因。按照这个思维,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依法治国领域,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所谓西方的宪政思维,恰恰与中国制度思维是矛盾的。在中国制度思维下,我们遇见问题难题会坚持在中国制度框架下去认识并加以解决,而在西方宪政思维下,人们一遇见问题难题就会总想到在西方制度中去开药方,这种思维在实践中不会巩固中国制度,只会慢慢削弱中国制度。

第二,人民主体思维。人民主体是中国制度的基本特征。坚持人民主体思维,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享受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是统一的;坚持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法纪思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会有秩序。古人说:“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法要行,首先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敬畏宪法和法律。在中国制度下,法纪思维有两个含义,一是全社会形成对宪法和法律崇高性、权威性的认识,二是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有对党章崇高性和党规党纪严明性的认识。党规党纪不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党规党纪严于法律,保证党从严治党、长期执政。

第四,法律文化思维。制度与文化总是不可分割的。具体到中国的法治文明,就是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思维。古人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德法兼治的治国理政思维。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我们一定要避免西方法律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的弊端,重视汲取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明资源。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曾说:“夫法制繁,则巧滑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这段经典的话用来批判当前西方法律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很贴切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避免其弊端。再比如,中国法治文明思维中重视调解,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法治领域的表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西方对抗性法律程序过度的弊端。调解不仅体现在我国国内法治体系中,而且在对外关系处理中也很重视调解的使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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