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善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要善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摘要: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已进入关键期,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广度深度都在加大。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能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用什么办法解决,都是对广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也会对社会稳定形势产生深远影响。

近日,烂尾六年的济南某房地产项目,有了最新进展,购房者可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或诉讼两条途径,依法进行维权。一个多年悬而未决的事情,最终靠法治解开了僵局,这为强化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塑造法治化的治理方式提供了借鉴。

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已进入关键期,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广度深度都在加大。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能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用什么办法解决,都是对广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也会对社会稳定形势产生深远影响。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处理矛盾的着眼点并不是法治方式,而主要依靠打压管控、硬性维稳等一些简单的行政手段、法外招数,一心只希望尽快摆平事态,息事宁人,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以错纠错”。这些手段表面看上去似乎“管用”“有效力”,但实质缺乏长期效应,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不断消解法律权威,无异于饮鸩止渴、养痈遗患。

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不可动摇的普遍效力。相比“人治”,法治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一整套缜密而精细的制度安排,具有程序正义的基本特征。虽然最后的判决结果未必能让所有人满意,但法定程序所包含的理性、平和的协商与谈判因素,无疑体现了最大公共利益;法治精神所蕴含的尊重主体尊严、吸纳不满情绪、促进群体沟通的机能,或许才能够凝聚最大共识。倘若对法治弃而不用,处理问题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和区分原则,我们的党和政府如何取信于民?社会治理又如何实现现代化?经验和教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唯有公民依法维权,政府依法施政,才能把对抗转化为合作,在矛盾中谋求善治。

一个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山东建设,就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引导支持人们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当包括社会治理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信仰法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社会才能普遍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我们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才有希望。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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