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3)

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3)

摘要:“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司法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社会功能,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和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司法被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 怎样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2012年9月以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组建以独任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参加的审判团队,赋予独任法官裁判决定权、文书签署权,取消庭长、院长案件审批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这一改革探索,释放出巨大的“审判生产力”,为全国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了鲜活样本。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简而言之,就是司法权力怎么配置、怎么运转。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这次改革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针对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判审分离、权责不明等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好比医生看病,只有亲自望闻问切,才能对症下药;法官判案,也只有亲临其境,全面了解案情,才能保证结果公正。如果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仅办案质量难以保证,而且错案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实。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案件性质和数量在全院范围内确定若干刑事、民事、行政等小合议庭,每个合议庭设立1个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将以往分散到庭长、院长等各环节行使的人员调配、工作考核、案件分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裁判文书签发等权力,都集中到主审法官手中行使。一旦出现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过去,审委会往往不直接参加审理,通过开会听汇报就得出判决结果。此次改革要求审委会从“开会审核”变为“开庭审理”,明确了审委会委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标准、程序,推进完善审委会及委员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在案件审理中,一些法院面对“拿不准”的案件,动辄向上级法院请示,根据指示定案,变相地将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变为审批关系,使两审并为一审,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必须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确保审级独立。探索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纠,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

问与答

问:什么是合议庭?

答: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链接

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的有关举措

上海从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入手,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凸显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主审法官依法对案件审理全程、全权负责。

◆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主审法官承担除应当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担责部分之外的所有责任;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法院、检察院的各级领导,都应当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亲自参加办案。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大幅减少个案指导,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等方面的职能。

声音

陈卫东:司法系统内部管理机制要厘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在司法系统的内部管理机制中,要明确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绝不能因为实行司法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而加重司法行政化倾向。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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