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3)

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3)

——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30多年后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又有了新突破,明确了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开,不仅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和农村发展,而且将对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三 放活经营权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农村改革,将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实现“一权变两权”,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新一轮改革,又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实现“两权变三权”,并赋予经营权以抵押担保权能。

这个突破意味着什么?有人认为,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后,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使农民有了更多“以地生财”的机会。也有人担心,会不会以抵押担保为名,行土地买卖之实,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容易造成“圈地运动”。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理解这项改革?

首先,赋予承包地抵押担保权是现实之需。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抵押担保权。因为一旦抵押担保,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就会变成事实上的土地买卖。可现实中,农民发展现代农业需要资金,商业贷款必需的有效抵押物农民拿不出来,造成了贷款难。改革后,农民就能以经营权为抵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

其次,抵押担保不会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经营权分离后,抵押担保的是经营权,而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也就是说,即便到期还不上贷款,农民失去的也不过是几年的经营收益,并不会威胁其承包权。

再次,抵押担保权将会逐步实现。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三权分置”探索已在许多地方展开,如重庆、湖北、浙江、四川等地通过出台文件,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在这次改革中,有关部门将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抓紧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让这一举措落地开花。

链接

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扩大,截至2013年年底流转面积3.4亿亩,流转比例为26%。土地流转后,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存在事实分离。从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关系不变。

二是转让。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三是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

四是入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自愿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五是托管。承包方将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履行可协议确定。

最后,工商企业下乡不能变相圈地。工商企业到农村去租赁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许的,同时也有“三不”的限制,即不能改变所有权、不能改变农地用途、不能损害农民权益。这次改革也明确作出严格规定:一是只有一家一户很难干或干不了的,如农业社会化服务,才能引进工商资本;二是企业可以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和旅游业。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