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4)

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4)

——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30多年后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又有了新突破,明确了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开,不仅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和农村发展,而且将对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四 宅基地可否自由买卖

前些年,北京宋庄画家村一件房屋买卖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02年,李某用4.5万元,从宋庄村民马某手中购得8间房。2006年,因当地房价上涨,马某又要求收回房子。最终,法院判定房产买卖无效,李某败诉失房。

这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件,反映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特有性质。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使用,其他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占有。有人称之为“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可见,城里人买农村这种性质的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宅基地以前不能自由买卖,这次改革之后同样不能。在这次改革中,主要是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也就是说,能够进行抵押担保的不是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上面的住房,它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说“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完全是一种误解误读。不过也要看到,由于住房盖在不能自由流转的宅基地上,所以农民住房财产权行使受到很大制约。这次改革,正是为了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使这个“死资产”变成“活资本”。

问与答

问: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下特有的一种土地形式,指农村农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己居住的住宅(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一般来说,宅基地有如下特征:第一,使用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第三,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第四,宅基地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改革的前提是推进确权工作。201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开展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为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权保障奠定基础,给农民一个“定心丸”。同时为确保宅基地“应保尽保”,国土资源部已明确要求,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地区,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的办法,保证宅基地使用得到切实保障。

改革的关键是完善管理制度。在农村,一户多宅、一宅超限和宅基地闲置现象大量存在。据统计,中部某省份约15%的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城乡接合部这一比例更高达40%以上。针对上述问题,国土资源部正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的规模确定、标准控制等,杜绝多占宅基地现象。同时,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改革的目的是增加农民收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而是要进一步扩大权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应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宅基地更完整的用益物权和住房财产权,使农民增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深阅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14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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