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遏制“附加费”乱象需法治撑腰(3)

【案例】遏制“附加费”乱象需法治撑腰(3)

专家说,水所增加的成本靠“附加费”的方式“暗地里”收取,不仅令公众质疑,也不利于推动企业靠自身效能提高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力。

汪亮等专家普遍认为,种种“附加费”问题需要理顺、规范,即使对一些合理并常态化的基金,也应加快“费改税”,减少随意性和寻租空间。

今年9月,财政部已发布通知明确,已完成上缴任务的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河南将取消收取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长楼继伟明确,要研究推进除煤炭外的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此外,随着水电费代扣代缴普及,居民普遍难以了解价格构成,甚至供电公司部门也存在“不清楚附加费扣了多少”的现象。海南现代管理研究院院长王毅武表示,希望电力、收取部门增强透明度,向社会公示附加收费的依据及去向。“‘附加费’是不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的行政收费,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需要有一定的期限或上限。”林伯强认为,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地方乱加价、乱收费从严管理,还要加快市场化改革,通过竞争理顺上下游成本机制,让“附加费”早日成为“明白费”。

“附加费”挤压了公共品价格改革空间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以电价附加费为例,恐怕很多人既没有想到一年收取总额高达2000多亿元,也没有想到收费种类如此多——仅全国性收费就有5项,此外还有各种地方性基金。之前,一些人大概只听说过电价中含有三峡水利建设基金,然而,三峡基金停止征收之后又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总之,电价附加费没完没了。

公共品价格中的附加费该不该收?显然,在有关决策部门和受益者看来,应该收取附加费,大概有两个理由:一是公共品的主费或者基本费偏低,通过收取附加费让价格更合理一些;二是可以为相关公共领域筹集部分资金。但在消费者看来,收取附加费不妥,因为公共品应该根据成本来定价,不应该在成本之外再收取附加费。

虽然各种附加费已经存在了多年,有心人却发现征收附加费的法律依据并不硬。以电价中的5项收费为例,都没有国家法律依据,而是依据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征收使用或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征收。按理说,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类基金和附加费是一种价格行为,应该在《价格法》中有规定有授权,但《价格法》中没有“附加费”之说。

其实,很多附加费合理性值得质疑,比如,海南成品油价中的车辆通行“附加费”,是在油品销售环节征收。这意味着,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交纳这笔额外的“附加费”,不上高速也要交钱——即使有征收依据,也是不合理收费。再如,很多附加费变成企业收入和利润,也不合理——即使要补偿这类企业,也应该通过减税,而不该增加消费者负担。

甚至一些附加费就是赤裸裸乱收费。在国家电监会2009-2012年发布的供电监管报告中,几乎每年都有供电企业借“附加费”自定收费标准,这些“附加费”都是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连续两年向用户收取“线路维护费”,未提供收费依据,属超范围经营。所以,必须对附加费乱象进行彻底治理。

首先,要推进水电汽油等公共品价格改革,把各种附加费去掉。显而易见,附加费不是弥补公共品价格缺陷的解药,价格缺陷应该通过价格改革来解决。一些公共品价格改革多年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附加费挤压了改革空间,难有大作为。要想让公共品价格合理,必须去掉附加费,让公共品成本简单透明。

另外,要以“费改税”来补贴相关公共领域。附加费去掉之后,需要补贴的相关领域,可以通过税收来补贴。例如,去掉电价中的附加费,以税收来补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市公用事业等。因为税收都需要法定,通过法律授权收税并补贴相关领域,不仅有法律依据,也能受到法律约束。

如果非要征收某些附加费,也必须要有过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尽管征收附加费基本都有依据,但依据的是部门规定和地方规定,而这些部门规定和地方规定的制定依据又是什么呢?似乎找不到明确的权威的法律依据。如果非要征收某些附加费,应该明确、统一标准,并得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授权,否则,各种问题和质疑会继续伴随着附加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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