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需要弘扬契约精神

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需要弘扬契约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并要求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那么,何为契约精神?为何要重视契约精神?我国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常遭漠视

近年来,“契约精神”在我国成为企业界和社会各界耳熟能详的热门词汇,并非偶然。在契约精神成为稀缺资源的情况下,人们必然渴望契约精神。什么是契约精神?不同的契约主体从不同利益和思维的角度出发,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契约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被湮没或者遭受漠视。

契约精神包括三大元素: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在实践中,漠视契约自由、行政管制滥用的现象很多;漠视契约正义、霸王合同的现象很泛滥;漠视契约严守、言而无信的现象也很严重。

首先,契约自由尚未受到应有尊重与保护。在公司准入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严重压抑了契约自由。在股权转让和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不时出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和行政强制的影子。在公司开展的商事活动中经常有欺诈、胁迫、误导等手段的大量使用。此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行为也严重压抑了契约自由。

其次,契约正义尚未像契约自由那样引起市场主体与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北京市工商局2013年12月抨击了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包括最低消费与开瓶费等)之后,就引起了对契约精神的不同理解的轩然大波。

其三,契约严守的理念容易遭受道德风险的严峻挑战。例如,在房地产类的股权转让实践中,买卖双方已经签署并且部分履行、甚至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但倘若房价上涨带动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价值飙升,股权出让方常会以各种貌似正当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股权。而一旦房价暴跌带动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也会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股权转让款。在矿产资源类的股权转让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历史时期,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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