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需要弘扬契约精神(4)

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需要弘扬契约精神(4)

契约严守精神须根植于市场的每个角落

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契约严守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是市场主体诚信度的底线要求。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要求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出尔反尔,言而无信。体现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合同倘若得不到认真履行,就会沦为一张废纸。

为强化契约严守精神,《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增设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我国具有契约严守的文化传统。中国法制史专家张晋藩教授指出:出土汉墓中的《杨绍买地砖》上载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字样。既然民间的私人契约像国家法律那样神圣不可违反,缔约主体当然要履约践诺。

我国违约现象的产生既有现实原因,也有文化根源。

就现实原因而言,就是违约收益高于违约成本,守约收益低于守约成本,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守约方面临着“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窘境。就文化根源而言,十年文革浩劫与改革开放以来盛行的“金钱挂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观对违约背信现象产生了推波助澜的影响。

在弘扬契约严守精神方面,法治是基础,道德是关键。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法律的实质是把做人做事的最低道德底线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对行为主体的评价结论是合法性。与法律相比,道德是更高的社会行为准则,是心中的法律。道德对行为主体评价的结论是善恶。即使一个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但不遵守伦理准则,也会沦为富而不贵的无赖。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诸多民商事法律都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主流的道德准则。法律层面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恰恰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是道德价值征服了法律制度缺点的产物。例如,要打击基金经理的老鼠仓现象,既要靠道德维系,也离不开法律的制裁和推动。

鉴于道德的基础性、普遍性、全民性、长远性与治本性,我们要大力培育契约严守文化,加强商业伦理教育,号召广大市场主体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资本市场文明水准。现在国内许多商学院纷纷打着国学的幌子,开设《三十六计》和《厚黑学》等课程,专门讲授商场中的阴谋诡计,唯独不把商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相比之下,商业伦理则是美国商学院普遍开设的必修课。

虽然法律和道德都很重要,但效果最快的是厉行法治。美国亦有见利忘义之人。美国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不是靠道德,而是靠法律,这也是美国在世界上人均拥有律师比例独领世界第一的主要原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无疑为我国完善资本市场诚信法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行为指南。

要进一步夯实我们的资本市场诚信根基,既要一手抓法治建设,也要一手抓道德建设,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既要靠好人,又要靠好制度,更要靠好文化。但制度的创新力和执行力更为根本。

依法治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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