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相辅相成,能有效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与人民代表大会相比较,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政治机构或组织形式,在构成方式、代表产生方式、性质功能上有别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而人民政协属于政治协商机关、建议咨询机构;人大代表以地域、按人口比例、以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方式而产生,而政协委员以推荐、协商方式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以地域为单位组团,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表地方利益的因素,而人民政协以界别为构成单位,代表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利益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协同为代表民意的机构,同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同为不可或缺的国家政治制度中一个部分,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发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而在时间顺序上,人民政协的建立早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承担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这两种制度所主要体现的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层面上的民主形态,共同构成了我国立体化全方位的民主政治制度结构。
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和理性交流,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内容。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体现出的制度合法性、主体广泛性、过程规范性、意见包容性、效果显著性等巨大优势,能够把社会各方面愿望的表达和诉求,纳入民主和法治的轨道;能够把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呼声汇聚成系统的、集中的意见,便于执政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把握民意;能够就一些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效地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协商民主特性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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