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我国传统封建专制法系有本质区别。邓小平同志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我国长期奉行儒家“以德治国”的礼治主张。鸦片战争后,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大门,现代法治精神传入我国,与中国既有的治国理念正面交锋,此消彼长。二十世纪初叶,晚清启动法律改革,中华法系趋于解体,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肇始。辛亥革命,终结帝制,建立民国,现代法治本应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政权失稳,内乱频繁,法治建设乏善可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政局相对稳定,法律近代化步伐加快。十年间,借鉴大陆法系,颁布施行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六法,中国首次形成现代法律体系。但是,无论清末的“新政”,民初的“护法”,还是蒋记南京政府的现代立法,都未能在中国建立真正的法治,最终以失败黯然收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其他法律。建国初期,在“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方针指引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局良好。但是,反“右”斗争扩大化,严重削弱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十年“文革”,将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成果摧残殆尽。一场浩劫,教育了人民,警醒了全党。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起航。1997年党的十五大庄严宣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随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
在有着两千多年君主专制和儒家文化影响的中国,建立以民主、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文明,必然遭遇传统文化的强烈反弹,绝无可能一蹴而就。自清末以降,以先进的西方法治文明为导向的历次法律改革之所以失败,根本原因就是政治动荡、经济凋敝、文化落后、民不聊生的中国,不可能为其提供生长的土壤,一如辛亥革命之后建立的美式“三权分立”政府,命运多舛,最终破产。中外历史证明,现代法治的确立,有赖于平等观念的养成,有赖于国民教育的普及,有赖于基本生活的保障,有赖于竞争市场的培育,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培育市场机制,普及义务教育,建立基本生活、医疗和养老制度,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国民素质稳步提高,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制度自信,不是要故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我们要深入分析、准确把握世情、国情、社情和民情,认真汲取古今中外特别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人大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职能,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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