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有何反腐亮点

刑法修正案草案有何反腐亮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即将到期截止。总体来看,此次修正的一个重大亮点是,草案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并更合理地设置相关犯罪的入罪门槛。具体结合贪污贿赂犯罪来看,该草案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修正的幅度较大。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八章中有15个条款涉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处罚。从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到第八个刑法修正案,仅对15个条款中的2个条款作过修正,即《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设差额特别巨大一档的法定刑,而本次草案却对这方面的6个条款作了改动。与以往修正案相比,本次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刑法规定的修正不可不谓是一次大修。这不仅是党和政府“重典治吏”思想的体现,而且也充分表明党和政府运用法律武器对腐败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信心和决心。

其次,修正的覆盖面较广。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普通百姓,人们关注焦点均集中在对受贿犯罪的惩治及预防上,而对行贿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确实有所忽视,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地存在重受轻行(重视惩罚受贿犯罪、轻视惩罚行贿犯罪)的现象。但是近几年来,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让人们清醒地看到行贿犯罪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于是本次草案扩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修正的覆盖面,将触角伸向行贿犯罪。在定罪方面,为了严密刑事法网,增加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定罪;在量刑方面,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能获益;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由原先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有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应当说,本次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几乎实现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覆盖,它为解决现实中重受轻行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运用刑法利剑斩断利益输送的犯罪锁链,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

再次,修正后的内容适应性较强。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草案对贪污罪及受贿罪的修正上。根据现行刑法第383条及385条的规定,贪污罪及受贿罪依据数额认定,它分为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以及100000元以上四档。这种一元化的数额认定标准固然利于刑法的统一适用,但它毕竟是17年前制定的标准,并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更没有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因此,这种一元化的数额认定标准,造成不少犯罪数额相差悬殊的案件,在量刑上很难拉开档次,严重背离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鉴于此,草案中删去了原刑法条文对贪污罪及受贿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性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这种立法技术的特点在于:其一,可考量社会发展及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从而增强刑法条文的适应性;其二,数额或情节多元化的认定标准,能够较为灵活地应对腐败形式的多变性及腐败手段的多样化,从而可以更便捷地查处腐败,有效惩治及预防塌方式腐败。

法谚云:有社会,斯有法律。可见,法律伴随社会而产生,它是一种社会规范,也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之一。就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观点而言,任何法律的制定,不能与特定社会及特定时期的众人的实际生活与需要背道而驰。本次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正的价值预设不只在于让行为人不敢腐,可能更多地在于让行为人不能腐、不想腐。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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