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薪酬制度:国企改革攻坚的重要入口(2)

高管薪酬制度:国企改革攻坚的重要入口(2)

股权激励要慎重

《华夏时报》:此次的高管薪酬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将国有企业高管薪酬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

苏海南:其实,早在2009年出台的人社部等六部委10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就已经对中央企业高管的收入进行了规范调节,并将其作为分配领域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和处理,但不够到位。今年之所以出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这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和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原有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同时,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有很多工作要做,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其他有关问题,已经在陆续制定、出台政策并贯彻落实,高管薪酬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时出台也顺理成章。而且,当前我国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啃硬骨头的阶段,从中央八项规定、反腐等可以看出,很多工作都是从高层带头抓起;所以,抓好中央管理企业高管薪酬改革,既是攻坚,也有利于起到表率作用;央企高管薪酬处理好了,有利于推进其他层面以及人员的薪酬改革。

《华夏时报》:有消息称,暂停近5年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和员工股权激励试点将启动。在你看来,如果重启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最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苏海南:从总体方向上来讲,股权激励这个事情是肯定要实行的,但千万不要过快、过猛,要慎重、稳妥,要避免以前国企改革中曾经发生过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对高管搞股权激励,是为了将高管个人利益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但这要有前提:如果是上市公司,且其中高管是职业经理人可以尝试股权激励,但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其高管又具有官员、准官员身份,就不能持有股份。所以,此次《方案》中讲的“任期激励收入”,我理解是不含股权激励的,而是设置一定额度的激励薪酬,等到3年任期期满时,按照任期考核结果来支付。如果达到了原定的任期目标,才将这部分薪酬额度分配给你,完不成就相应扣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也就是说,如果国有企业改制实行混合所有制,在这样一个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员工持股是可以的。而且,应该是同股同权同利,分配股权时应遵循内外公平原则;防止对原国有企业内部的激励对象定的条作过于宽松,避免其所得的回报跟所作贡献不对等、不挂钩等这样的偏差。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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