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纲领,其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不仅体现在我们党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境界,更体现在我们党对自身如何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提出了新要求,做出了新部署。落实这些新要求、新举措,是加强党对依法治国领导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一、依宪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必须首先做到依宪执政。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一切社会组织、个人的根本遵循。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执政地位。因此,尊重宪法,体现的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对党的领导执政地位的尊重。只有维护宪法的权威、尊严和意志,才能维护党和人民的意志。毋庸讳言,目前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缺乏,依宪执政意识有待增强。问题突出体现在:宪法意识淡漠,对宪法的学习不重视;宪法精神缺乏,对宪法权威性的认识不到位;宪法遵循虚化,对宪法精神要求的贯彻落实不主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很少认真学习宪法,甚至没有学过宪法;有的宪法意识缺乏,只是担心违反政策和领导讲话,而不担心违宪。再加上宪法实施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缺位,便导致宪法在有些人心目中成为“闲法”。针对这种情况,《决定》强调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这就告诉我们,宪法是执政党施政主张的法治体现,具有权威性(最高层级的大法)和人民性(人民意志的体现)。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必须从敬畏权威性、尊重人民性的高度认识宪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尊重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自觉性。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确保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依宪执政的制度机制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依宪执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及时纠正违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以依宪执政的生动实践,充分发挥执政党在依宪治国中的引领表率作用。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是要求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强化依法执政意识,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尤其要注重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重点依法规范一把手的权力和行为,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违法。三是要建立健全依法执政的监督机制,把各级党委、领导干部的执政行为纳入法治监督视野,地方各级党委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和决策合法性审查。避免以党代政的越权行为、敷衍塞责的渎职行为、拍脑袋决策的长官意志。四是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行为的考核。党员干部是依法执政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必须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因此,一方面,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要把推进依法执政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范畴,把能不能依法执政、依法妥善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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