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良法”求“善治”

如何以“良法”求“善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新观点、新举措、新思想解答之四

为什么对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有特别强调?

《决定》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每个社会成员都是落实依法治国总目标和各项重大任务的行动主体,而领导干部毫无疑问则是其中的重点所在。

在总体上,《决定》对各级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基本要求。理解这一基本要求有正反两个方面的表达:“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是正面提出要求,强调领导干部一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二要起好带头表率作用。与之相对应,“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则是从反面着力强调的禁止性要求,并针对了现实中易于发生的几类领导干部违法情形。其中,违法行使权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目的、权限范围、权力运行方式和程序等行使权力,通常是没有依照或没有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但不一定是因故意(如有的是错误理解和适用了法律)和基于个人私利而为之。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则是更严重的故意违法。以言代法是抛开法律制度而不顾,以领导者个人的言论、决定、表态等取代法律规定;以权压法主要表现为运用手中的权力压制、干扰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正常执法司法活动;徇私枉法则是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歪曲法律而违法用权。为此,《决定》特别强化了“更不能”的要求。

(以上问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方世荣作答)

如何以“良法”求“善治”?

《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一个重要思想。那么,什么是“良法”?如何以“良法”求“善治”?

《决定》指出,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应当说,这些要素揭示了良法应有的价值品格,但是,良法是个不确定概念,需要通过一系列机制、制度来保障,需要明确的标准和完备的程序来支撑。

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领域一直都很重视民主和科学这两大原则,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具体运作中往往存在对民意吸纳不够、把握不准的情形,尤其是对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往往重视不够,或者虽然给予高度重视,却由于直接从事立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局限,而难以准确、充分、及时反映于相关立法之中。这就有必要强调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像《决定》所强调的,“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此外,法律所规定内容的滞后性、相关规定的不周延性及不同规定之间的差异性等,决定了对良法的追求需要实现立法的动态化。为应对立法领域这个难点问题,《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这是《决定》的一大亮点。这样一来,立法与改革的关系问题也就凸显出来了,就应当对现实中存在的改革突破既有法规的问题有个解决。《决定》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立改废释并举”可以保障相关法规具有良法属性,也促使良法处于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为善治提供前提和基础保障。

(以上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作答)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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