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机理(2)

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机理(2)

或许正是因为中国法治建设起搏点的务实主义特征,以及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缺乏对逻辑概念和普遍理性的“西式信奉”,所以,法治并未被置于“最高的、独一无二的位置”;隐含在“西方式法治”理论起点中的自由、民主、人权保障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但并非其现实的策动源;人民主权理论尽管与“中国式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非其直接的理论渊源。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未明确地将法治建设建立在明确的性恶论假设之上。即使是在最宏大的政治叙事中,法治也只被务实地认为是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但非唯一途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成了定式化的强调。

另外,长期以来,我们把法治理解成为“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并概括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治方针,是出于我们对法治的现实期待和需要。正是基于务实性的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法治系统化和综合化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复合有机体。

中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具有上述特征,除了我们的实用主义价值取向之外,还与历经几千年形成的中式思维模式的辩证性、综合性、系统性特征有关。对于法律和法治,如同对其他事物的看法一样,我们一方面非常看重法制和法治的重要性,视其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另一方面,我们思维的辩证性和综合性特质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把法治绝对化,我们会很“自然地”想到它的不足、想到其它治理战略并企图博采众家之长,于是“以德治国”(德治)的概念油然而生,并被认为与“依法治国”(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中国人思考法治,不会像西方人那样专注于法治本身不断分析、分解、深入下去,而会从其政治生态、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等综合相关性的视角思考它的建设与发展,于是便有了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同步推进的法治建设观。

(二)关于公权与人的性善论期许

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强调“德治”,这确实是中国法治观念的一大特色。之所以如此,除了上述思维的辩证性、综合性特质外,还与我们对于公共权力和掌管者的本质特性与行动逻辑的假定有关。与“西方式法治”以对人尤其是掌管公权之人的本性,以及对于公共权力的运行逻辑的幽黯假定为逻辑起点不一样,“中国式法治”一方面不是从人性论、“权性论”逻辑出发的,另一方面对于人性、“权性”的认识也不是绝对悲观的,而是相对乐观的。

从古至今,中国的执政者和立法者乃至普通民众总体上倾向于用“家”的概念来理解“国”,把国家权力比喻性地理解为“家长权力”(“父权”),期许官员能成为“父母官”。这种“家化”认识,无形之中赋予了我们对公共权力及其掌管者的温情期待和乐观看法。或许正是因为这种“家化”认识和期待,从古到今,中国官场的腐败似乎只是令人感到痛心并调低自己的期许,但并没有令人绝望,且无法决绝地将公共权力和掌权者视为“必然的恶”、“必要的恶”。从政治历史的角度看,每个新朝代、新政权的确立,基本上都是伟大领袖带领民众进行革命的结果,因此,“权善论”以及掌权者的“性善论”必将成为其意识形态宣传的基调和目的。历史的复杂性和政治的现实性,还造就了中国民众对“青天大老爷”、“清官”、“父母官”的期盼。概言之,我们一直难以释怀“好干部”,期盼着他们具备优良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品行,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或许正是因为我们对公权与人的“性善论”期许,我们在立法、司法和监督时总是显得不那么彻底和绝对。因为我们对公共权力和政府职能基本上持积极看法,也不喜欢那种冷冰冰的监管,所以,在具体工作中,会出现所谓的“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甚至“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说法,一些执法监管部门也时常将“服务型××”挂在口头;在宏观制度设计中,则表现为拒绝权利制衡的“以恶制恶”逻辑,对政府的预算约束也总是“硬”不起来。“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政府职能逻辑,也时常受到老百姓不管是否属于政府的法定职责,都“凡事找政府”这一行动逻辑和社会需求的冲击和挑战。

十八大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硬度”增加了不少,但仍显不足:为限制政府职能和促进依法行政,我国开始试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但这主要是针对行政审批权过多进行的强制性之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违宪监督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及其规范性文件尊重和遵守宪法,但这与理想的“法治”还有距离;反腐力度空前加强,越发重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仍只是将那些腐败者比喻为“老虎”、“苍蝇”,并未上升到对公共权力及其掌管者的一般性怀疑、更谈不上否定。在“西方式法治”信奉者看来,“中国式法治”的上述特征都显得过于松软温柔。然而,它们却是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社会现实和政治生态之中的法治。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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