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2)

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2)

正确认识、理性对待三机关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配置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并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肯定了三机关在诉讼中的不同职责及其配合制约关系,然而,此项原则体现的三机关关系,与法治国家对司法的功能和使命的要求有不协调之处,应当在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予以完善和弥补。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控辩平等,加强审判的中立性。目前部分检查机关正在探索将其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也正是为了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尊重诉讼的规律。但这种内部的小改革力度不足,需在法律制度层面作进一步的改革。

第二,加强律师权利保障机制。上一轮司法改革,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使律师“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在制度层面获得了基本解决,律师伪证问题的法律条款也作了合理调整。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如何保证有效实施,特别是有的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更难以落实。

第三,防止互相配合侵犯当事人权利。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最容易发生的弊端就是共同配合对付当事人,造成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程序失灵。

规范大要案办案程序

大要案因其重要性,常常采取“特事特办”方式,法律准绳执行不严格、办案活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中一个重点问题应当是关注在大要案件办理上完善办案程序制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该加强规范。以成立专案组的方式体现对重要案件的专人专办和高度重视,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专案组的组成和办案方式应当符合法治要求,不能以便宜行事的行政程序代替严格的司法程序。

第二,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统一协调打黑活动的“打黑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依照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此类案件性质和被追诉人员,也是推进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三,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均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运行。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