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3)

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3)

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

1.法院审判机制的调整以及内部管理行政化倾向的遏制

第一,合议庭与审委会关系仍然没有理顺。在时下司法改革中,应当进一步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改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扩大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并为最终取消审委会的个案审判功能创造条件。

第二,合议庭与院、庭长的关系需要调整。调研可见,司法行政化,最为突出的表现是院、庭长使用其行政管理权对个案审决施加影响。此次司法改革有必要研究如何防止管理权的越权行使,保障合议庭独立负责地审理、裁决案件。

第三,上下级法院关系仍有待规范。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了避免案件处理受同级外部干涉的不良效果,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方面,对个别案件事先内部请示上级的做法可说是“无可奈何的违法”。但笔者还是认为内部请示毕竟违背司法规律和法定程序,绝非长久之计,应当在推进全面司法改革中尽快加以废除。

2.司法绩效考评制度亟待改革

为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对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作两方面的改革。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二是调整、完善目前的数字化指标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司法的现实和规律。

塑造高素质、有权威的司法官

强调司法官队伍建设,应当首先确立并努力实现司法职业化的目标。法律规范体系的日益复杂,各种社会关系的日益纷繁,要求司法官具有高素质和高技能,司法职业化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必由之路。当然,司法官的职业化应当与司法官的大众化(如陪审制等)相结合。但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应以司法官职业化为前提。没有司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没有现代化、法治化的司法改革。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