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治理要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现代治理要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一重大任务的明确,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一种制度性回应,也是对我国建构现代治理具体路径方向的权威理性选择。

现代治理首先需要法治的保障

无论如何对现代治理定义,法治元素都是其核心因子。这是因为,现代治理作为一种以政府为首的权威治理主体,与包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内的非权威治理主体协同合作的公共问题治理形态,一个健全且被充分尊重的协作机制是保障其有效运作的动力源。现代治理的协作机制之所以能够存在,以及稳定持续发挥作用,必须基于一个包括政策法律、协商条例、默许规则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保障;另外,一个能够保障各方治理主体充分表达意见,达成共识性治理协作机制的外部权威环境也是不可或缺的,否则会出现诸如“搭便车”似的投机行为,甚至于公然破坏治理协作机制的现象。无论政策法律、协商条例,抑或是默许规则,一旦被制定且得到治理主体与被治理对象的充分认可,便具有了事实上的权威性,对于治理各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惩罚力,并且应当得以有效地贯彻,这一贯彻过程体现的就是一种“法治”的精神。在现代治理中,这一“法治”精神的贯彻过程表现为治理主体间“合适”权限的权威性定位、治理协作机制的被充分遵循、治理结果的风险共担等。

任何违背“规章制度”,对“法治”精神带来侵犯与亵渎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否则,亵渎与侵犯行为有可能致使现代治理结构的解制,以及治理绩效的弱化。故而,建构现代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首要是确立法治的保障,只有在治理过程中严格贯彻法治精神、法治原则,使治理首先成为一种法治形态,我们才真正有希望建设成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法治是现代治理建设的一个前提,也是现代治理运行过程中的有力保障。但一个国家仅基于法治保障,尚难以建构成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它更需要的是一种基于法治背景的治理权力与治理权利的平衡。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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