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法治秩序的建构(3)

依法治国和法治秩序的建构(3)

有的时候,我们并不缺乏完备的法律,相反,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是世界上对于公民的各项权利规定最充分的法律。但由于缺乏对应的体制和机制,宪法的精神和法律法规难以贯彻实施,宪法所描绘的法治秩序也难以成为现实。所以,法律条文需落地生芽,真正参与现实社会秩序的构建,才算实现了法律的目的和立法者的本意。

正因为如此依法治国的实现除了具备高瞻远瞩的立法者还要有法律的实施者,即执法部门和独立的、不依附于立法者的司法机关。有高度素养的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对违法者进行惩戒,维护法律的权威。

当今时代,应惩治腐败、道德失范诚信丧失的问题,社会混乱无序,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先进性为自觉追求的中国共产党在此历史危难存亡之机,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力挽狂澜,毅然决然惩治腐败、重塑社会,将法治精神注入社会的有机体,与国际社会相衔接。用法治的力量约束权力,权力需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从而使权力受到限制;用法律来保护民众的权利,使每个人的生存得到法律的保障,发展民主政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国的法治路历经艰辛,如今终于劫后重生,迎来法治的春天。相比西方国家,中国的法治社会秩序可谓姗姗来迟。“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中华民族是一个断创造奇迹的民族,它创造了二十世纪经济发展的奇迹,那么二十一世纪,我们再预约向世界展示一个依法治国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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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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