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有四大作用
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四:
其一,指引作用。
法治具有为国家治理指引目标、方向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国家治理实践中,法治的这一作用虽越来越受重视,但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影响这一作用充分发挥的因素主要是,我国目前法的立、解、改、废(制定、解释、修改、废止)的运作机制尚不完善、尚不顺畅。下一步有必要修改立法法和立法机关组织法,改革立法机关的组织和立法程序。
其二,规范作用。
法治对国家治理的另一主要作用是确立治理模式和规则,规范治理行为。目前,法治的这一作用也受到某些消极因素的制约。这里有法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等缺位),更有有法不依、执法违法(如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的问题。对此,必须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其三,推进作用。
法治对现代国家治理的推进作用主要是通过创建治理环境,创设治理激励机制实现的。当下我国治理环境总体上是良好的,治理激励机制也基本是完善的。但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也存在治理环境恶化、治理激励机制不完善,甚至出现某些“负激励”的问题。对此,有必要通过推进法治改善治理环境和完善法律激励机制,特别是在组织人事制度上保证确实重用坚持法治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人才、干才。
其四,制约作用。
法治对国家治理的制约作用主要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滥用和腐败、保障良政善治实现的。在这方面,法治作用的发挥在我国也有很大的空间。特别是在反腐败领域,必须在加强、完善法治上下大工夫,如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情况的申报、核查和公示制度,建立、完善防止和避免利益冲突制度,建立、完善质询、问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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