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仅是手段更是目标 (4)

法治不仅是手段更是目标 (4)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

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当下,我国部分国人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存在各种认识误区。一些人视改革本身为目标,是硬任务,是出政绩和提升形象的最佳途径,而法治则只是手段,是软任务,故当运用法治有利于推进其提升政绩和改进形象的所谓“改革”时,就用法治,当运用法治可能阻碍或延缓其所推进的所谓“改革”时,就抛弃法治或规避法治。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改革与法治的适当关系应表现为:

其一,法治是改革的目标。

改革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或目标之一,是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为了实现和增进人的权利、自由、幸福。改革不是为改革而改革,更不是单纯为提升治理者的“政绩”、改善治理者的形象而改革。

其二,法治是改革的制约。

改革的权力和改革权力的运作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否则,改革就可能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或一辆没有制动器的疯跑的车,可能给人民生命、自由、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任何权力,即使是改革的权力,如果没有制约,都必然导致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改革也不可能例外。

其三,法治是改革的保障。

法治既为改革提供方向和动力,并通过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国家治理主体推进改革;也为改革提供制约和救济,防止各种国家治理主体乱改革、滥改革,借“改革”之名行谋私之实;并通过法律设定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为合法权益受到乱改革、滥改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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