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保障人权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保障人权

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三中全会《决定》),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四中全会《决定》),可以看到,对人权的法治保障措施愈来愈具体、愈来愈细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两个《决定》对宪法与人权的紧密关联性阐释得十分深刻。比较明显的变动在于,关于“宪法法律权威”的位置,从三中全会《决定》的第九部分,提到了四中全会《决定》的第一、二部分。三中全会《决定》在第九章“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专节阐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问题,强调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的人权原则。四中全会《决定》的第一部分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体框架下,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第二部分集中讨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问题,并将人权内容具体到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显然,人权的法治保障已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之中,贯穿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以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人权立法保障的两个层面

(一)把完备的人权法律规范体系纳入到法治体系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专门设置了一节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首要重点即“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宪法奠定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两大人权体系,因而人权体系也正是沿袭了这两大体系的分类方式。

首先,关于政治权利。在三中全会《决定》第八章“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沿袭了传统的阐释方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强调“制度”的宏观保障。而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合为同一部分,作为并列的内容。其中不仅提示了制度层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在单独列明的民主政治权利这一部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而且还突出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应当遵循“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对法律制度进行“公平”这一理念上的限定,说明不仅要保障制度上的平等,更要保障权利的实质平等,从而使“良法善治”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其次,关于经济社会权利。在三中全会《决定》第三章“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主要体现在产权制度保护中,并且在解决城乡问题时特别提示了农民的财产权利。这一精神在四中全会《决定》中得以延续。而且,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要求“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为各种社会保障权,特别提到“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民生方面;进一步特别关注特殊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要求制定和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同时,四中全会《决定》还特别提出,需要具体创制一系列法律,包括编纂民法典,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社区矫正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等等。在保持经济持续平稳、确保公权力规范行使的同时,改善民生、倡导社会关爱、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等,也开始成为立法机关关注的方向。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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