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保障人权 (2)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保障人权 (2)

(二)通过修法更好地改善人权状况,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

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从十一届与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实际来看,法治建设新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明显由法律创制转向法律修改,中国立法步入了引领、助推改革的新时代。

对于人权保障问题,法律修改越来越表现出更加深入的关切,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对刑诉法的大规模修改。在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方面,修改后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过程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保护”的原则得以具体化;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还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了全面规定。又如,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社会服务保障、社会优待平等化以及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

关于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诉法体现了近年来对于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利益诉求的回应,明确规定对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对于环境权的司法保障是一个重大突破,对环境保护法的2014年修改无疑具有先导意义。

在保护劳动工作权利方面,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工人工作权的保护,更加精细和严格地界定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给予劳务派遣更为有效的保护,尤其是保证他们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权利。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新权益、新责任”为核心理念,扩大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突出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人格、人身权益方面的保护,其内容更加体现了在消费过程中对公平和效率的维护,以及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同等的善待和对消费者的合理和适度倾斜。

尤其是,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大修,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修改的第一部法律。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增加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尤其是将拆迁、社会保障等老百姓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总之,法律修改作为推进社会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在条文增删之间,在法律再造过程中,遵循了正当程序、人权保障、公权限制、生态文明保护等现代法治原则和理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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