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看户籍改革发力(3)

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看户籍改革发力(3)

在宪法日看“居住证”改革

其实,居住证制度本身,就是户籍改革的过渡政策,这是它和旨在强化户籍壁垒的“暂住证”的本质区别所在。近年中国的户籍改革思路已很明确,首先是做减法,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各项权益;其次是做加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所以,这次《办法》中明确提出:居住证持有人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享有”包括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参加社会保险在内的多项权利,以及在当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就是要努力推进新移民与户籍人口的平权。就是让新移民在当地纳税、当地缴纳社保,也在当地享受公共服务,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把“居住证管理法”逐渐改变为“居住证权利法”。其中,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含金量最高的居住证权利。

但,也当看到改革的艰巨性。比如,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权利,并没能实现即时的“同等享有”,《办法》第14条的提法是: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新移民在将来逐渐享有这些权利。

再比如,这次办法延续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分类,按城市人口规模实施差异化的落户政策,10多个城市作为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将通过“积分落户制”严格控制人口规模。这其实是赋予了地方政府自设户籍门槛的权力。这就要防止地方政府通过不合理“积分落户”标准,固化壁垒,杯葛改革。

还值得注意的是,公布《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当天,正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选择在这个日子公示一部与中国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利益息息相关的管理办法,意味深长。

“居住证管理办法”涉及的公民平等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等,也正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所在。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而僵化的户籍制度,人为制造城乡两元对立、“身份不平等”,这需要根据宪法相关规定,逐步改革。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呼之欲出。将来,地方形形色色的涉及流动人口利益的红头文件,也应放在宪法的尺子下量一量、看一看。

我们应该相信宪法里那些金灿灿的字眼,正在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成为每个公民权利的直接源泉,成为孩子就近入学的不可推托的理由。信仰宪法的力量,相信改革的力量。

推行居住证应务求简化办证程序

尽管不少公众认为,凡是在城镇稳定工作的人群,都应该同等享有当地的基本权利。毫无疑问,这样的看法是合理的,但是基于中国国情,各大中城市公共服务承载能力有限,城市管理者压力很大也是事实。而更多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投入增加要真金白银,且也不可能那么快。因此,就目前而言,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尽管不够完美,但也算是个务实的折中办法。

回溯起来,国务院早在2010年5月即转发过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近年来,不少城市也已经在推行居住证。但实际情况表明,这个初衷看起来不错的举措,在不少城市推行效果却并不太好。

之所以出现实行效果不好,一方面,在不少城市,办理了居住证之后,所谓的公共服务并不会自动惠及。因此,制定较高法律登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是好事,能够将居住证持有者的福利、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让地方政府再无逃避责任的借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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