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体系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体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央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是针对我国目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和今后发展任务作出的综合判断。要解决“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必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经营主体培育,创新组织型式,强化服务支撑。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是新型职业农民,要在壮大队伍上下功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绝不是把农民从农业中剥离出来,在解决“谁来种地”的多种路径中,最有效的就是培养出千千万万的新型职业农民。最近,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提出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专门机构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农民自主自愿”的方针,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力争到2017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达到10万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解决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关键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培育新的种地人。包括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积极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新型职业农民,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二是制定以土地流转等集聚资源要素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促进土地资源向新型职业农民集中,使愿意种地的人获得更多的土地经营权。同时,加大财政、金融、用地、税收等方面支持力度,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等。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是家庭经营,要在加快发展家庭农场上下功夫。国内外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户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单位和形式。在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当中,不论是美国的“大国大农”、还是日韩的“小国小农”,占主要地位的都是家庭农场。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马上就解决了温饱。只要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变,这种经营形式的适应性就不会发生变化。所以中央反复强调要“守住一条底线”,那就是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绝不能动摇,我们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作用。家庭农场是传统农户家庭经营模式的升级版,不仅保留了农户经营的优势,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同时也克服了小农户经营的弊端。家庭农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家庭经营。二是专业务农。三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如我省安邦公司的代耕户以种植水稻为主,一对夫妇年收入10—15万元。我认为:我省的家庭农场种地100亩左右,养牛20头左右,这大致就是这两类产业家庭农(牧)场的适度经营规模。目前,我省制定出台了《发展家庭农场指导意见》、《家庭农场登记工作意见》,今年启动实施“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将重点培育10000户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

当前我省有种粮大户14万余户、生猪规模养殖比重超过70%,首先要从这些规模专业种养大户中培育更多的家庭农场。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壮大,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强化权能。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二是完善农业补贴政策。通过新增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生产者补贴试点、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营销贷款试点、逐步实现“愿保尽保”等措施,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各级财政设立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三是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针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特点,鼓励创新金融产品,解决家庭农场在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改良土地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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