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保证独立公正司法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保证独立公正司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深刻阐述了一系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科学回答了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和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决定》坚持问题和改革导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点领域作出了全面部署,全面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广泛凝聚了全党全社会共识和智慧,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具有伟大的里程碑意义。

《决定》对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确保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意义十分重大。就人民法院而言,一是要根据《决定》对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自觉地把党的领导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二是要自觉向党委汇报人民法院的工作,为党委发挥促进公正司法作用、作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创造条件,提供平台。三是要推动落实《决定》提出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任何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等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领导干部以权压法,影响公正司法。四是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五是要自觉坚持在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司法工作,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着力发挥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重要职能。

《决定》关于党领导法治建设及司法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为如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司法机关如何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了思路,完善了制度,统一了思想,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首先要在思想上、理论上弄清楚我们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为什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而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及时消除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的迷惑和杂音,切实增强在这个问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一个国家的法院坚持什么或服从什么,无一不来自于本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法律的要求,是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不仅领导司法,而且领导立法、政府、军队、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这些机关或部门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切政权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正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从历史形成看,中国共产党首先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长期进行武装斗争而逐渐壮大的革命党,是新中国的缔造者。新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国家政权机关都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党在建立这些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权机关时就明确要求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忠诚党的事业。作为国家政权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在民主革命时期是党领导人民缔造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的制度体系是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通过政治民主协商确定的,后来被宪法和法律所明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既是践行我们党在建立新中国时形成的政治民主协商成果,也是践行宪法和法律的必然要求。

(三)从执政的方式看,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西方国家的政党执政是有限执政,在实行多党竞争执政的西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中,执政主要指政党通过法律规定的选举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掌握国家最高的行政管理权,虽然有的执政党在执政时也可能主导立法机关,但绝对不可能执掌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也不可能掌控国家其他的公权力部门。所以,西方国家若干年进行一次的政党竞争执政选举,只相当于国家最高行政和权力机关若干职务岗位的竞争选举换届,当选的那些人上任后固然是代表其所在的政党执政,但从法律规定看他们只能代表国家和选民行使权力,不是代表所在的政党行使权力。这与我们党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各级公权力机关依法开展活动,通过各级公权力机关内的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的领导,通过党的组织程序推荐党员干部到各级公权力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代表党行使执政权力,通过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执政为民宗旨,发展党和人民的各项事业有本质区别。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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