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层面,构建适应市场运行和发挥社会主义优势相结合的国企法人治理制度,防止生搬硬套、食洋不化,为腐败和低效提供制度性漏洞
这些年国企管理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正是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中照搬西方的企业管理方式,食洋不化、机制脱节带来的后遗症。如国企高管严重腐败,乃至国有财产流失,引起社会公愤。这说明西方那一套企业法人治理制度不是万能的,存在着高度集权而制约乏力的严重缺陷。当年中国的“两参一改三结合”,是在世界发达国家都得到认可和推广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并非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我们不能把“洗澡水连孩子一起泼了”。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现代国企治理结构和企业法人制度,不可简单照搬西方模式,必须探索走出自己的路,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职工民主管理监督等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优良传统,纳入国企法人治理制度之中。
再如,很多国企改制后内部薪酬性质上不伦不类,既不像劳动报酬,也不像劳动力市场价格。各行业国企人员收入分配比例也严重失衡。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制度,背离按劳分配原则,无论是收入差距过大,还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都会影响效率。国企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工资报酬,应该在人大立法和股东监管下,依照按劳分配原则,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在竞争流动中实现大体平衡,充分调动各类劳动者的积极性。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收入水平也应该相应提高,与世界接轨,改变廉价劳动力状况,缩小国别差距和行业差距。说到底,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共产党的执政之本、立国之本,也是兴企之本。
还有,国企作为全民所有的经济实体、财产凝聚和利益源泉,也是国家和人民抗御风险、应对灾害、战胜困难的经济“靠山”。这就决定了国企法人治理制度改革,必须考虑承担社会职责的要求,保证在突发危难情况下,国企能够坚决听从党和国家召唤,坚决服从大局需要,迅速调集资源,高效协同发挥支援保障作用,救国济民于危难之际。在抗震救灾中央企的出色表现就是很好例证。当然,事后国家对企业应有补偿。可是流行的“精英”意见,不是要国企改革适应这种社会责任担当的需要,而是要国企改变社会责任担当,以服从按西方模式设计的企业制度,这岂不是本末倒置?中国国企应当有自己的“制度自信”,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完善,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带动中国经济强盛发展。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为促进国有企业制度完善和实力壮大可选择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但不是目的,不能舍本求末。特别是与私资外资混合,风险很大,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确保不犯颠覆性错误。有四条关键性原则应当坚持,不可退让。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