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科学立法的障碍
一是思想障碍。比较突出的有:①立法指导思想上因循守旧、抱残守缺,缺乏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左顾右盼,等待观望,外省有了成熟模式才敢动手;②先干后规范,立法囿于成熟经验的观念。等经验成熟,问题也成了堆,这时立法主要考虑纠偏治乱,失去了前期立法打基础的时机;③习惯粗放式立法,奉行宜粗不宜细,回避矛盾,绕开难点,似是而非,缺乏针对性、操作性;④部门利益思想严重,争权诿责,维护不当利益格局;⑤立法治民不治吏,扩张管理权力,转移行政责任,减损公民权益;⑥政绩工程思想作怪,弄几个人搞个草案,华而不实,轰轰烈烈出台,随后就束之高阁;⑦立法随意性大,脱离实际,闭门造车,照搬照抄,东拼西凑,搞大而全、小而全,缺乏可行性,等等。
二是体制障碍。改革就是变法,必然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和体制机制创新。经济领域要改变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管理模式,社会领域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针对权力交叉、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现象,要立法调整权力配置、理顺关系,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抵制,这也不能改,那也不能动,特别是一些部门有上面部委的红头文件,就更不好动。文件扯皮,地方遭殃。实际上,我们大的改革措施都是行动在前,立法只是对事实的确认,即便如此,立法还是受到很大掣肘。
三是利益障碍。违背改革精神,保机构、增许可、搞垄断、弄财路、加负担,通过立法固化旧的管理方式和旧的利益格局,甚至要求指定有偿服务机构,干预企业经营竞争。法规撞磕利益,不合心意,就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立法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许可、收费、处罚,轻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倾向。立法妥协磨平了法治棱角,质量先天不足,影响后续法治效能。
四是工作机制障碍。立法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争议较大的搁置立法,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进程;起草机制单一,部门互通信息和协作不够,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宽。现在,每部法都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大都反应平淡,反馈意见不多,原因之一是立法与民生关系甚远,公众不感兴趣。我们选择立法项目偏重行政管理,与人民群众需求有距离。民生和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多是花钱的事,因财力问题,有时也难以抉择。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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