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冤案”一次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1994年,19岁的聂树斌被当成石家庄奸杀案凶手枪毙。2005年,王书金被抓并交代4起奸杀案,其中包括当年石家庄案; 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同村村民赵振晌发生争斗,赵作海夺过刀将赵振晌杀死,赵作海被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是时隔12年,“死者” 赵振晌又回来了。这些冤案的冰山一角,却让广大的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提出了深深的质疑。
“冤案”自古以来就存在,但从公开的资料来看,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冤案形成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比如从一起“冤案”主角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赵作海案中,原本可作为证人的赵作海的“相好”,以及原本可为当事人喊冤的赵作海之妻,在事发后都遭到了严刑逼供。而赵作海本人,则更是遭受了“生不如死的一个月”:“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看到这段文字,就不仅仅是感到愤怒了,这样只能在电视镜头里看到的残忍的刑讯逼供,竟然活生生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让人不禁要问,当这些冤案被制造的时候,所谓的监督在哪里?所谓的法律、事实又在哪里?
在我国的传说中,最冤枉的人当属窦娥,当斩杀蒙受冤屈的窦娥的时候,六月飘雪,那是最后的公正——老天,在为她鸣冤叫屈。现实社会中,法律是最后一道公平、公正的防线,当这道防线无情地被践踏,当有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普通的民众来说,无异于失去了最后的“天”。虽然对“冤案”,媒体和专家给出了许多看似合理的解释,比如片面追求破案率、比如过度依赖口供等等,但这些都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核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缺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写到:“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错误进行追究固然可以治标,但建立完善的制度,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才应该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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