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贪官“雅贿”金额如何认定?(2)

[新京报]贪官“雅贿”金额如何认定?(2)

摘要:至于司法机关公开的玉石,以和田玉居多,又不乏籽料和水头较为通透的老物件,可见行贿者为寻找这些东西确实煞费苦心。

“雅贿”物品价格认定亟待规范

对于“雅贿”物品价格如何认定,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加以规定,既要考虑到这些物品实际购买价格、鉴定价格等客观因素,也要考虑到受贿人收受时主观认定的价格。

“雅贿”尽管是用工艺品、艺术品之类的“高雅东西”来掩饰金钱的铜臭味,但并未改变其权钱交易的本质,像倪发科收受玉石,“回报”是帮人低价购买探矿权。“雅贿”同样损害了国家工作机关的廉洁性,“雅贿”也是受贿,这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目前,关于“雅贿”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是,如何来认定这些工艺品的受贿金额?因为玉石、字画等物品真假难辨,估价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地方也不尽相同。而且在行、受贿当时,各人对于这些物品真假性和价值认识也不一样。比如,就字画而言,有的行贿人将本是赝品的一件假画误以为真画送与受贿人,受贿人也以真画收受;有的行贿人将本是很贵重的字画,当做比实际价格低许多的一般字画送与受贿人,且受贿人也以为是一般字画;也有的行贿人仅支付了一般字画的价格买来了实际上很贵重的字画,送给受贿人,受贿人也以为是一般字画收下。那么,在案发后,如何认定受贿人的受贿金额就存在较大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物品通常以鉴定价格来计算犯罪金额,但是鉴定真伪与价格是千差万别。比如文强案中,对于一幅画,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高达364.12万元,但国家文物部门认定该画是赝品,最终该画没有计入犯罪金额。也有些地方以发票价格或者实际购买价格来计算犯罪金额,但是,发票价、实际价格与鉴定价也往往不一致。例如,在成都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贿人送给黄某的金镶玉佛购买发票价58000元,鉴定价35000元,行贿人行贿时给黄某提供的发票价格为980元,法院最终认定这一犯罪金额为980元。

那么,对于“雅贿”的物品,到底是以实际购买的价格为准,还是鉴定的价格,抑或是受贿人主观认为的价格、发票上的价格呢?各地的做法不一,这导致了对“雅贿”的打击不力和法制的不统一。媒体报道,安徽曾有纪委干部就称,在违纪案件查处中,对于当事人收受的名人字画、文玩物品一般不列入受贿金额中,除非涉及数量巨大且有直接明确的价格记录。

因此,对于“雅贿”物品价格如何认定,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加以规定,既要考虑到这些物品实际购买价格、鉴定价格等客观因素,也要考虑到受贿人收受时主观认定的价格。同时,对于鉴定机构资质与异议程序也要进行规范,不能让某些官员利用“雅贿”存在的“黑洞”而逃避打击,也不因此加重他们的罪行,做到罚当其罪。

□杨文浩(检察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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