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点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看,做好下一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坚持党政主导,进一步加大行政推动和政策扶持力度
调研中,我们感到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是单靠村经济合作社能自我实施的,更需要党政主导。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党委、政府要把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快为集体所有土地与房屋等资产确权颁证;加快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登记办法;加大税费减免力度;加快公共财政均等覆盖农村社区进程;全面实施和优化村级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推动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充分依靠群众,切实找准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平衡点和公约数
政府要从综合解决现实农村矛盾纠纷和保护最广大农民长远利益的高度,依靠群众找准群众利益平衡点和社会和谐公约数。在资产量化上,清产核资结果及折股计值资产公开公示,群众有需要的,可进行评估;在股种设置上,重在简便易行,推动权跟人走,允许个别村社多样化、多元化设置;在股权配置上,重在公平公正,目前倡导的“广覆盖、宽接受”,“复杂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民主化、民主问题公开化”等做法,可作为妥善处理特殊群体和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有效法子。
(三)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审慎稳妥操盘,分步有序有效搞活股权权能
调研发现,当下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股权流转、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无论是经济发达村社还是薄弱村社,股东普遍不愿、不敢流出股权。为此,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要引导目前实行动态管理的股权向静态管理转变,这是赋权活权的基本前提,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研究制定股权流转、抵押机制,在现阶段股权的流转、抵押须经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在股权流转上,对城市化和公司化治理水平较高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允许各类股权在社内外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给社内股东;对完全农村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口股流转一般以社内为主,审慎向社外流转。在股权抵押融资上,主要是那些拥有可观、稳定、可持续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用股份分红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城乡一体发展要求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加强管理服务,加快构建农村综合性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加快建设县、乡两级联通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在流转交易内容设置上,将依法可交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住房财产权、集体经济股权和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等纳入统一流转交易平台。在流转交易制度建设上,按流转交易品种制订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操作流程规则及相应服务指南,加快培育发展农村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组织,同步跟进流转交易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坚持分类推进,牢牢把握底线思维和市场取向的原则与方向
把握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要求,对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好改革深化的文章。第一类,高度城镇化区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逐步探索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应治理模式转型,走向现代企业;个别资产量极少的经民主决策和上级批准,也可终止解散。第二类,即将城镇化区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撤村建居和公共服务均等覆盖的进程,有序推进“政社分离”,待完全城镇化后走第一类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路子。第三类,将长期处于农村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牢牢坚持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底线,重在创新和完善经营治理机制,多措并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让农民得实惠。
(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加强立法工作,及早谋划和修订出台《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条例》
修订立法要重点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扩展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不变的前提下,使之不仅适用于农村地区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基本经营制度,也适用于转变为城镇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需要。二是创新组织治理方式。体现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特点,明确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义务关系和组织治理机制。三是创新规定股权流转、抵押、继承、担保等,理清股权的内涵、推动“三权分离”,做到“一权”的流转不影响另外“两权”的享有。四是健全完善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现代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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