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究竟该如何设立

巡回法庭究竟该如何设立

为了贯彻《决定》精神,巡回法庭应当行使相当于高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且巡回法庭可采取真正意义上的巡回审判,不必在北京以外设立“大区巡回法庭”。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后,不少学者、专家提出设想,如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最高法院将设立若干大区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就是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不可上诉。我个人认为,如果按以上意见设立巡回法庭,势必偏离《决定》的精神。而对于巡回法庭,当认识到下面几点:

设巡回法庭应为防止司法领域地方保护主义

《决定》讲得非常清楚,巡回法庭是为“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而设。但目前一些人把减轻最高法院的审判负担作为设立巡回法庭的主要考量。

事实上,即便把巡回法庭定位在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并行使其终审裁判权,也不可能减轻其审判负担。因为巡回法庭一旦行使终审裁判权,其受案来源只能是不服各高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这与目前最高法院的审判管辖现状没有区别。

这表面上是减轻了最高法院本部的审判负担,其实不然:一是在案件数量上,属于“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的有限;二是在审判管辖上,即使由设立在外地的大区巡回法庭审理从最高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中筛选出的属于“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还是属于最高法院的终审裁判;三是在行政管理上,既然设在外地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不可能不对巡回法庭的人事管理、后勤服务、日常运行等事务进行管理、决策。

而要看到,最高法院的审判负担源于我国民商事案件按照诉讼标的确定级别管辖的制度。“打官司”的金额越大,受理审判法院的级别越高,以致相当多的民商事案件在高级法院一审审结后上诉到最高法院审判。如此之多的民商事案件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终审,在世界范围也很少见。而要给最高法院减负,理应从这里“下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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