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究竟该如何设立(2)

巡回法庭究竟该如何设立(2)

赋予巡回法庭相当于高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

要真正实现《决定》关于设立巡回法庭旨在防止司法领域地方保护主义的意图,出路就在于赋予巡回法庭行使相当于高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直接面对并“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如果巡回法庭不能行使一审管辖权,那些“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的一审还是要由各高级法院管辖,二审才能到最高法院。在此情形下,设立巡回法庭与目前的现状相比并无区别。而由巡回法庭直接行使一审管辖权,则可有效防止各高级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主义。

如此定位巡回法庭的审判管辖权,它与最高法院的关系是:在行政关系上,它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在审级关系上,它相当于各省高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它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从宪法上讲,最高法院与巡回法庭的关系,相当于各直辖市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关系,即两者都产生于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却是独立的两级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也是一样,都由全国人大产生,但行使两级独立的审判管辖权;巡回法庭不直接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并报告工作。

至于巡回法庭与各高级法院在审判管辖权上的关系,在横向上是平级关系;在纵向上是平行关系,即巡回法庭只受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其他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仍由各高级法院管辖,两者互不影响,独立审判。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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