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可巡回审判,不必外设“大区巡回法庭”
既然《决定》对巡回法庭的定位是“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一个“跨行政区域”,一个“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就明确限定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也意味着此类案件不可能太多。在此语境下,在北京以外设“大区巡回法庭”的必要性又有多大?虑及我国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司法环境,在外地常设大区巡回法庭会否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也是个问题。
因此,建议巡回法庭还设在最高法院内,有基本固定的审判人员,案件较多时可从最高法院审判业务庭临时抽调人员。此外,在若干地方的高级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办公室,负责受理案件,处理审判行政事务。一旦开庭审判人员即赴外地进行巡回审判。至于巡回法庭的审判人员,可以从地方法院选拔和从最高法院业务庭抽调。如果最高法院确实能对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进行调整,明显减少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现有审判人员为巡回法庭抽调一部分人员也是有潜力的。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两套法院系统。在联邦法院系统,因地域辽阔不得不在不同地区设立了12个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另有一个主要审判专利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设在首都华盛顿),但它们只有巡回之名无巡回之实。在其下面还有几十个分布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施统一的国家法律。现有总数多达3000多家的四级法院,分布均衡,结构也挺合理。审判工作现在的重点应当是通过司法改革,保证公正司法,而没有必要在现有结构之外再设立大区巡回法庭。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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