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事需报告邀请人员让约束更有效

婚丧事需报告邀请人员让约束更有效

记者从北京市纪委了解到,近日又有多个区县出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的措施。昌平区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逐级书面报告制度,喜庆事宜提前10天报告,丧事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员等信息。(12月17日《新京报》)

领导干部包括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实行报告制,在八项规定实施以后,几乎已成为一种“规定动作”。时下大多数地方执行的,要么是限定操办的桌数,要么限定参加的人数,要么是收受礼金总数,然而填报邀请人员的信息,尚属于并不多见的“自选动作”,对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具有极为重要的补强作用,也使这一制度约束力更为有效。

报告制度并不鲜见,很多地方已然实施了多年,然而却往往流于形式,有申报无核查,或者核算是一回事,实际操办又是另一回事。严重的是,婚丧嫁娶已然成了少部分人索贿受贿的工具,为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隐蔽的温床,一些人借此大操大办而敛财,表现最突出的则是邀请下属、服务对象或者监管相对人,形成了事实上的索贿行为。有了红白喜事的“人情往来”和“礼金收受”,自然就与服务对象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作为遏制腐败的大忌,若有数量之限而无结构之禁,显然是一种制度性败笔。制度约束应当体现出“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要把握基本的原则关。因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那怕受邀或者参与的对象,有一名是与职务行为有附带关系的人员,都应当排除在外。

对此,有人或许认为报告制度操作性不强,上报邀请人员有些矫枉过正并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客观而言,这样的理解过于片面。一则,不能因为效果不好,就质疑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即便在国外,对于收受礼金的行为,同样有报告,只是有的属于事前报告,有的属于事后报告;二则进行如实的信息报告,属于公务人员应有尽有的职业担负。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从事公职,就得为所谓的“隐私”付出代价,比如个人的财产、家庭婚姻状况。

美国法律规定,从同一人处获得的非竞选有关的“礼”,每次每件不得超过50美元,一年之内不得超过100美元,包含各类吃请。在日本,出租车司机借鉴航空公司的旅客航程积分制,以送啤酒、送小额现金等方式招徕像公务员这样的固定客源,会被视为腐败行为,公职人员会因为付出代价。可以说,在国外,连国家元首的财产都要向公众公示,何况小小的婚丧嫁娶事宜,更是在聚光镜头下接受公众审查。相比较而言,国内在这方面的要求过于宽松,应当制定更为严厉的制度和更加规范的程序要求。

当前,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存几个突出的问题,包括送礼者所送礼金的多少以及他们与主办人的亲疏程度的信息不明,对婚丧事宜作“变通”处理,或化整为零,或转移地方,或假借他名,或由直接邀请向间接暗示,或只收钱不办酒等……很显然,如果做到了上报信息的全面化,既能有效防止公职人员钻空子,对于监管来说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婚丧事需报告邀请人员让制度约束更有效,应当提倡和鼓励,并由此促进治理水平的不断升级。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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