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摘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特别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并以此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特别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并以此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

在四中全会闭幕之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制作了一期名为《法治中国:重访冤假错案当事人》的特别节目。针对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美好蓝图和重大举措,回访了轰动一时的三起典型错案当事人赵作海、佘祥林、张辉张高平叔侄,倾听他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憧憬与心声。虽然这三起错案后来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并予以国家赔偿和困难补助。在接受采访时,张高平仍心有余悸地说:“如果当初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我们叔侄俩就不会冤枉在牢中待了十年。但也正是因为正直的石河子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飚依法办案,我们的案件才能得到昭雪,并且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这也是依法办案的体现。所以说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不仅对国家很重要,对每个公民来说更重要。”

显而易见,迟到的正义使正义大打折扣。鉴于全国各地接连曝光的错案以及频繁启动的再审程序,能否建立一套系统、严密、高效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不仅展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态度,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和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工作。笔者以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可从以下三个环节予以把握和建构。

问责制度的内涵

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司法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针对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具体工作之中,使司法人员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建立错案倒查制度。确保错案发生以后,倒查程序立即启动,及时查明错案责任人和错案发生原因。切实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有效防范错案发生和及时纠正。

建立错案问责制度。对错案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承担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特别是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全面落实。

明确错案认定的法律标准

我国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并非从零开始。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将错案追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行。200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3年11月,中央政法委颁布了更为具体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上经验性规定为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尽管如此,相较于法律实务界的乐观态度,学术界对这项改革措施(通常又被称为“错案追究制”)的施行效果显得审慎得多。他们的理由主要有四个。

目前的错案追究制度令出多门,如何认定错案、谁来认定错案缺乏权威法律规定。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基于司法独立的原则,错案概念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均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错误”等作为错案的典型特征,但有的是以裁判结果为导向的,有的则是以损害后果为导向的,很不一致,造成“同案”不“同判”。在“两高”未对错案概念统一界定的情况下强推责任倒查问责制,必将导致地方司法机关在错案认定、责任追究范围上的不统一。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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