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精神——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浙江:法治精神——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重视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精神层面的建设;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教化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积极汲取我国传统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大力培育和弘扬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不仅阐明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而且明确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的目标和方向。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探索形成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想方式,是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对法治价值的社会共识,是人们追求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社会和谐的内心诉求以及实现良法善治的理想、信仰和思想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就的结果,也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生动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和高度概括凝练的产物。它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等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就深刻地表明,法治的权威和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共同体上。“法治”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意味着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依法治国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法治”意味着“人依法而治”。任何一种法律体系,都是信念、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文化精神的表达方式。任何一种“法治”都需要一种内在精神的支撑,需要社会各方对于法治的一种深厚、持久的承诺。如果一种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实施,不仅仅是由于其“权威”的性质,还由于与此相适应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依法治国进程的稳步推进,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全社会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通过司法机关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享有更多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合不合法”作为衡量各种活动和行为的标准。但也要清醒看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相比,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立法的数量并不少,但在某些领域和方面,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其重要原因就是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等意识淡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实践证明,法治建设的推进与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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