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裁员新规体现双重保护

安徽:裁员新规体现双重保护

摘要: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不可分割,企业运转得好,劳动者才有工作机会,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既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背契约精神,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在企业面临严峻困境时伸出援助之手。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亮点有二:一是明确禁止裁员的六种范围,包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二是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用于职工补助、缴纳社保费用等。

这一新规,是考量现实、多方权衡的结果。企业裁员,一种情况是想裁就裁,只从自身利益出发,特别是对老、弱、病、残劳动者的权益视而不见,致使社会公平与正义受损;另一种情况是不得不裁,用工成本日渐提高,企业面临“经营严重困难”时,它们有权利在法律框架内“轻装上阵”,但这样势必造成大量劳动者失业,危及社会稳定。解开这种两难的结,关键在于必须兼顾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因此,新规中的两个亮点,前者扩大了禁止裁员的范围,对企业裁员划定“红线”戴上“紧箍”,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合理保护;后者不仅对企业不裁员、少裁员起到了激励作用,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转产、转型阶段的经济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对企业利益的保障,本质上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不可分割,企业运转得好,劳动者才有工作机会,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既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背契约精神,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在企业面临严峻困境时伸出援助之手。对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是鼓励就业、稳定社会的导向性措施,是把国家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义务升华为法定责任,这也直接使劳动者能从中受惠。

当然,裁员新规还存在着一些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裁员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体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殊情况,致使一些需要特殊保护的劳动者未被纳入“禁裁”对象;尽管法律要求企业应当提前30日告知裁员,集体裁员要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但如果一些企业不履行这项要求,相对的处罚力度不够;新规中也未触及裁员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若这些条款内容不能得到明确具体的补充和改善,可能会在后续执行中陷入困境,难以真正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事实上,劳动者、企业与政府三者,关系密切。这就要求政府在完善裁员制度的同时,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使劳动力资源处于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良性循环中,实现劳动者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共进局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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