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遏制政策性腐败(3)

拿什么遏制政策性腐败(3)

莫让政策成为腐败的避风港

“不可否认,政策性腐败是监管不严所致。但一些部门在出台政策前,完全是在行政体制的内部封闭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立法监督,也没有社会监督,政策出台后转化为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最终成为腐败分子竞相争夺的资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担忧地说。

“任何政策的设计,不能只重授权、轻担责,执行政策的部门和人员,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挂钩,对于利用政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和惩戒性措施。”庄德水说。

“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再到政策评估,要全方位建立政策监管体系,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全程实施监督。”庄德水建议,对一些国家部委现有的政策制定权和政策执行权要进行适当剥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政策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针对重大政策调整召开大型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重大政策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政策实施机构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遏制我国政策性腐败的必由之路。”乔新生建议,要减少对中央政府的授权立法事项,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策权力,中央政府所属部委实施的重大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要制定专项法律文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扶持政策或者补贴政策。另外,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应当符合国情,不能让政策对抗法律的执行,成为腐败的避风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纳入法治轨道。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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