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3)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3)

不少人从宪法、民主、法治、人权、公民权利等抽象概念出发解释宪政,回避、淡化乃至否定“宪政”的资本主义制度属性。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或者认为宪政就是指宪法的实施、宪法的政治,就是限制公权力(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私权利(公民个人权利)。与此同时,他们回避、淡化乃至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内涵,抽象谈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提我国宪法特有的制度内涵和区别于西方宪法的本质属性。他们还割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同依法治国的关系,只讲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不提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甚至攻击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为“独裁”、“专制”。

其实,宪法、民主、法治、人权、公民权利这些概念,无不具有深刻的阶级内涵和制度属性。比如讲宪法,总得要问是哪个阶级的宪法、哪种类型的宪法,是资产阶级的宪法,还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宪法,是资本主义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讲民主也要问是哪个阶级的民主、哪个社会的民主。法治、人权、公民权利等概念也莫不如此。抽象地宣扬这些范畴和概念,而不同产生这些范畴和概念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联系起来,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些范畴和概念不是凭空而来的,都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可避免带有一定阶级的烙印、一定社会制度的属性。

坚持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分析方法,不难看出西方的所谓“宪政”其实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法化、法治化。可以说,宪政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本主义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维护的是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等。

一些人总想把“宪政”从资本主义制度中剥离出来,把“宪政”看成适用于东西方的“普世制度”。笔者以为,如果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切割,抽掉“宪政”中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关键内核,“宪政”也就不存在了。“宪政”同宪法、法治不一样,它不是可以服务这种社会制度也可以服务那种社会制度的形式或手段,而是有着特定的制度内涵和阶级属性。

法治同宪政不是一回事。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于一切有法并依法治理的社会。有奴隶时代的法治(很不完善)、封建年代的法治(比较完善)、资本主义时代的法治(形式上完善),还有社会主义时代的法治(形式上实质上都完善,但其完全实现要经历一个较漫长的历史时期),它不为某一社会形态所独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按照自己制定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按照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

西方的法治同“宪政”其实是手段和目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治是手段,“宪政”是目的,法治服务资本主义制度就形成“宪政”。法治是形式,“宪政”是内容,剥开“宪政”的法治外衣,露出来的就是资本主义制度。手段为目的服务,形式为内容服务。我们可以说法治是“宪政”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大凡主张搞“宪政”的国家也都提倡法治(至少形式上是这样的)。但如果说“宪政”是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这就把话说反了,等于说目的服务手段、内容服务形式了。这明显是错误的。

在西方的“宪政”观念里,“限权”思想占有极重要的位置,被普遍认为是西方对“宪政”的主流理解。那么,“限权”是要限制谁的权力呢?通常认为主要是限制国家亦即政府的权力,也就是一些人所说的公权力。国家或政府如何受限呢?首先,国家或政府的权威应当源于一系列高于国家或政府本身的制度与规则;其次,国家或政府机构在运作时,也必须受这些制度与规则的限制,超越其界限将遭遇到责任的追究。而这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最高权威即是宪法。所谓“宪政”就是指宪法规限下的一系列制度与规则的实施和维护。《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宪政”解释为“宪制政府”就有这层含义。

不少人正是从“限权”这个角度解释宪政的。比如认为宪政的核心是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民主是为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国家或政府(包括民主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权力配置,规范政治过程,保障基本民权等等。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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