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5)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5)

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不能把人民民主专政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西方的“宪政”理论把法治同专政对立起来,认为专政与独裁是同义词。一些人就是依照这一观点攻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主张用“宪政”取代专政,用法治取代专政。甚至搬出列宁的两句话“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4-595页)借机丑化列宁宣扬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无法无天的“暴政”。这些观点和例证是完全站不住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专政同法治不是对立对抗的关系,而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联系。专政相对民主而言,是个政治概念。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是个法律概念。马克思主义对专政的理解不同于西方学者,它是指阶级专政,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对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的专政,表现为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一切剥削社会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只有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因此它是绝大多数人民对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专政,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广泛彻底的人民民主。

专政同民主是辩证统一的。一个阶级对另一阶级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争得本阶级的民主。只有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才能实现本阶级的民主;而为了实现本阶级的民主,就必须对敌人专政。专政的实质是反映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哪个阶级掌握国家的领导权,联合哪些阶级去压迫反抗的阶级,并在本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对一定阶级讲民主,必然要对同它敌对的阶级讲专政,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毛泽东就是据此原理把人民民主专政定义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相互结合。一些人把民主同专政割裂开来,只讲民主,不要专政;或对立起来,以为专政就是反民主,就是专制、独裁,以为搞民主就不能有专政。这是完全错误的。

法治是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维护本阶级利益和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也需要这个方式、手段。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一方面作为发扬民主、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作为压迫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对敌对势力与分裂势力实行专政的重要途径和强制手段,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在要求。人民的民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敌对分子依法给以制裁,这两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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