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4)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4)

从“限权”这个角度解释宪政,在西方的语境中有其正确合理的一面,因为宪政本身就是从限制君权演变而来的,英国的《权利法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但随着共和国体的实现,宪政限制君权的这层涵义也就随之消失了。于是“限权”就被逐渐解释成约束国家或政府权力,防止国家或政府权力遭到滥用,从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从抽象的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的。但问题是,在现代文明国家,权力完全不受约束的国家或政府几乎不存在。什么意义上的限权才叫“宪政”?限权的主体是什么(即由谁来限权)?限制谁的权力(即限权的对象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做具体的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宪法法律总体上是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限权”的主体当然是它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是要限制谁的权利呢?当然不会是他们自己,而是被统治阶级,主要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虽然资产阶级的宪法法律也有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成员之间、不同集团之间关系的内容,比如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制度安排就用于这类目的,但这不过是统治集团内部进行权力分配的手段和形式而已,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限权”不是一回事。

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限权”实质上是指限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民主自由、求得自身解放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思想文化权利等等。尽管资产阶级也打着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等旗号,但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指望资产阶级制定的宪法法律,通过规限国家或政府权力,保障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无异于幻想。若如是,西方“宪政”国家就不会爆发各种民权运动、民主运动了,美国也就不会爆发“99%的人反抗1%的人”的“占领华尔街”抗议活动了。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以及宪法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事业。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制定并实施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法律。毫无疑问,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也要依法行政,但这是遵法守法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限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说有什么“限权”的话,那就是限制和剥夺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利。

 三、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同西方“宪政”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资产阶级法治理论有着本质区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所作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些重要论断既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内涵,也点明了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指导思想和法治理论,同西方“宪政”的思想理论基础有着本质区别。

资本主义“宪政”的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是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说。在自然法和契约论看来,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为求得上述权利的实现,人们各自放弃并让渡其中的一部分权利,并以契约的方式约定社会的权力机构(国家),而宪法就是这一契约的书面形式。

而马克思主义根本不承认有什么凭空而来的自然法和超阶级的契约论。相反,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植根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同阶级、国家是孪生兄弟。阶级对抗产生国家,国家治理则需要法律。法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一是阶级统治的职能。但在阶级社会里,前一个职能总是要服从服务于后一个职能的。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它绝不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更不是凌驾于国家和社会之上的东西。西方法学的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掩盖了法说到底就是统治阶级的法律这一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和资产阶级法律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有很多重要论述。马克思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恩格斯也提到:“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8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认识西方法律制度包括“宪政”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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