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2)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2)

在阶级社会里,掌握了政权的阶级必然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政党制定并实施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宪法法律,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如此,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也是如此。一些人不接受我们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无非是以西方的政党制度为衡量标准,认为多党竞选产生的执政党有资格领导法治,而宪法规定长期执政的党,如中国共产党就没有资格。这种盲目以西方制度和法治模式为圭臬,完全不顾中国国情和人民意愿的观念,是时下较为流行的“洋教条”的一种典型表现。

有人在我国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从党领导人民制定修改宪法法律的意义上讲,觉得“党比法大”;从党又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看,似乎“法又比党大”。究竟是“党大”还是“法大”?似乎说不清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不难解释这个“难题”。追根溯源,既不是“法大”,也不是“党大”。一般说来,宪法法律不过是反映并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工具,政党只是介于统治阶级和宪法法律之间、实现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领导者、组织者,统治阶级、执政党和宪法法律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我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并执行宪法法律,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自身又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要防止产生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的领导同宪法法律既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谁大谁小的关系,而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关系。如果非要问谁最大,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

二、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我国宪法,我国宪法以及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化、法制化,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就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政”区别开来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强调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所作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既澄清了脱离社会制度抽象谈论法治和法治建设的现象和问题,也指明了我国的法治,我国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国家的“宪”有着本质不同。我们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这些制度、原则和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

西方宪政依据的是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确立资本主义法治和保障资产阶级人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西方国家是按照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宪法理念、宪法原则、宪法确立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来治国理政,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