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所谓“宪政”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学术界、舆论界有一种要求中国仿效西方搞“宪政”的论调,围绕中国要不要搞“宪政”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主张中国接受“宪政”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把“宪政”解释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认为“宪政”是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就决定所作的说明,彻底澄清了对这个问题的错误认识。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就从根本上划清了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法治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目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益;西方“宪政”的领导力量是资产阶级政党,治国执政的主体是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目的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资本主义社会秩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党领导人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把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区分开来了。

长期以来,国内一些人主张的“宪政”,其核心和实质是要否定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否定党领导依宪治国执政的权利。他们把党的领导同“宪政”和法治对立起来,认为法治国家不允许任何政党拥有领导法治这个高于法权的特殊权力(他们称为党权)。在他们看来,宪法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党权从属于法权、受宪法法律制约,这是“宪政”、法治;反之,如果宪法规定某个政党长期领导法治甚至领导国家的权利,就意味着党权凌驾于法权之上,就是人治、专制、独裁,就同封建社会没有分别(只不过用党权取代了过去的皇权而已)。有人据此否定我们党对法治的领导,要求取消政法委,搞不要党的领导的所谓“司法独立”、“司法中立”。还有人甚至攻击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虽有人民共和之名,却根本抛弃了民主的基本国体和政体,成了斯大林阶级专政和领袖专政的中国变体,并进一步与中国固有的帝王专制精神结合”。

然而,就世界范围来看,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法治不是在执政党或掌权的政治势力的领导下制定并推进的。被西方视为宪政诞生标志的《权利法案》,就是1689年由当时掌控了议会权力的英国两大政党(辉格党与托利党),同英王威廉三世共同签订的,此后以君主立宪为其根本的英国“宪政”制度和法治进程,也主要是在英国资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推进并完善的。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及至最后一个州(罗德岛)批准其生效前后历时两年,此间主导美国宪法制定并获各州批准的主要是联邦党人的理念。1815年美国联邦党瓦解后,以民主共和为其根本的美国“宪政”制度和法治进程,主要是由长期主导美国政坛的资产阶级政党适应国内外发展的需要逐步推进并完善的。法国及其他西方“宪政”国家的“宪政”制度和法治进程也大体如此。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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