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理性与村社理性 中国的两大“比较优势”(2)

政府理性与村社理性 中国的两大“比较优势”(2)

正是借助农村集体化制度和城市单位制为基础的、体现国家对资源高度集中垄断的二元制度安排,“保证了中央政府在不到30年的工业化进程中,多数年份都能形成高达30%的积累率,使中国从50年代初期一个工业产值和城市人口均占仅15%的典型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农民国家,在既缺乏外部市场又几乎无外来投资的恶劣的国际环境中,发展成为工业产值达70%以上、产业门类齐全、专业分工细致的初步工业化国家”。[8]

通过对建国之后相关制度安排的阐述表明:国家工业化初期政府作出的制度供给,主要是为了在外部封锁的国际环境制约下,依靠高度组织化有效地解决与分散小农经济之间交易费用过高的难题。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民进行总动员,其实质是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性任务。期间,政府一方面是以集体和单位为形式的组织化的发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投资者,及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因此,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产业资本的形成和扩张阶段,都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的。

可见,在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组建起来的、在此后的工业化进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着的各级政府,事实上是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的经济主体。

(二)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表现

中国在1970年代后期完成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形成“社会化大生产”体系的新阶段,产业资本内生性扩张的要求,主要通过兼有“理性经济人”和制度供给者双重职能的政府做出有利于市场交换的制度安排来达到。在政策语言中,这个制度安排被称为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市场经济新体制。

在改革起始阶段,财政赤字负担过重的中央政府理性地“退出”了不经济的农业,形成了与农民进行交易的一种制度变迁——大包干,即“政府在‘退出’相对于城市工业而言日益显得‘不经济’的农业的同时,向村社集体和农民在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上做出让步,换得的是农村集体自我管理和农民自我保障”。[9]

接下来,与1980年代中期财政分级承包制的改革相配套,地方政府内生性地发生了公司化演变,以适应产业资本结构调整和产业扩张需求的市场化改制条件。“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是指地方政权为了谋求经济发展,强力推进地方工业化战略的实现,以类似于公司化运作的形式进行地方党政能力和经济资源的大动员、大整合,从而以经济发展增加本地收益分配的重要制度特征之一。政府各部门参与地方产业资本发展、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取向,表明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属性与历史上以政治理性为主的政府不同。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与地方工业化相伴随,基层政府大办乡镇企业

自80年代中期开始的财政分级承包制改革,确立了各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作为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相对比较明确的收益分配关系,使地方政府得到了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自主权,开始了地方上的农村工业化进程。在县、乡、村三级的经济发展中,从决策责任承担和收益占有分配来看,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是实际上的经济主体,有扩张产业藉此获取财产收益的明确动机和行为,在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关键环节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投资决策者、资本控制者和受益者。有学者将中国东南沿海一带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成功归之于“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模式,认为中国的地方政府相对其行政范围内的企业实为大董事会的角色,因而对企业运作是不可缺少的因素;[10]或者认为企业相对于政府只不过类似于执行总裁或工厂内的车间主任的角色;也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基层政权成为公共资源的垄断集团,成为从事经营的“经济行动者”。[11]

有数据表明,“1984~1988年,全国乡镇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3%,3倍于以往增速,农村工业占全国工业的产值比重达到24.3%。沿海的地方工业化在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中初步完成了原始积累”。[12]这往往被认为是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主导“以地兴企”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的成绩。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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