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村社作为农村社会基础性单元,是中国经济社会现代化基础性载体,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作用有三:
(一)农村工业化原始积累阶段中的“内部化处理外部性风险”机制
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从宏观层面来看,得益于以“里仁为美”的传统自然村落为基础建立的初级社和生产队,之所以能完成人民公社集体化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的提取剩余功能,也在于内部收益分配相对均衡这种村社理性的机制性作用。改革开放以后30年,在一些农村工业化相对发达的地区,村社理性的作用则在于通过如下两个“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的机制助推农村工业化进程。
首先是“自我资本化”、快速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从而跨入产业结构调整历史阶段。以苏南农村工业化的一个个案为例。“苏南吴江有一个生产队,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自主创办社队企业时资本投入为零,即使全靠劳动力,也至少还是需要得到政府严格控制的工业原材料。于是,队干部召集全村社员协商一致,每个劳动力每年让出500工分不参与分配,由集体拿这些从全村农民社员嘴里节省出来的农产品与城市国企交换本村企业需要的原材料。就这样,连续3年,每个社员让出了1500工分,终于在农村集体化时期的人民公社体制条件下完成了村办企业的原始积累!”[17]传统的西方经济理论认为,单家独户以其资本和劳动力要素存量,不具有进入现代工业化的条件。然而,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开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苏南农村早期的工业化,在集体经济为名的“村社理性”内部化机制作用下,通过村社内部成员劳动力规模投入来替代“极度稀缺”的资本要素的“自我资本化”能够快速完成原始积累。社区劳动力剩余价值的内部化积累和转化,可以助长“负资本”起步的社队企业起步和发展。其实,村社理性在助长社队工业化方面还体现在社区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的零成本、土地自我资本化,社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成员共担”等诸多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方面。
其次是“内部化”消纳资本原始积累中的诸多负外部性问题。主要是克服工业化进程中村民、农户之间收入分化和工农业发展的结构性不均衡问题。在基于乡土社会道德文化的社区精英领导下,以村为单位整体进入工业化的一些农村社区,企业并不只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单一目标,还要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福利,构建收益公平分配的内部化机制,公平分配工业就业机会;此外,还采取了注重工农从业收益的社区内部平衡,打造“绿色车间”,有效避免农业衰败等措施。改制以后的一些苏南乡镇企业为了实现产业升级以利于参与国际竞争,虽然其归属和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更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中保留了不可变现的工商业地产租金占有或分享权,一些实力强的集体由经营企业转变为经营资产和吃租收益(土地租、厂房租和设备租)。其间,有两个特点是“对‘老苏南模式’内含的村社理性——内部化处理外部性问题的特殊机制的延续”[18]:一个是有效降低了外部投资主体进入乡土社会的交易成本,一个是在实现了相对于原始积累阶段的土地要素资本化而言的再次资本化,保证了苏南的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进行原始积累阶段的“自我资本化”,还是“内部化”消纳资本原始积累中的诸多负外部问题,都不只是归因于中国式小农经济所“具有工具理性特性的‘队生产’形态”,还应归因于“以血缘认同和村落共同体认同为基础的具有价值理性性质的家庭内代际分工和外部协作行为”。 换言之,在工业化原始积累阶段,“以劳动和管理协调替代资本投入的内在机制”,正是村社理性所内涵的温情脉脉的社队内部自我剥夺和家庭内部代际分工与协作的代际剥削,也是“中国农民勤劳革命的内在逻辑与具体实质”。[19]
(二)劳动力大幅流出的传统农区的土地流转,血地缘关系起主导作用
就普通的中西部的传统农业地区而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的传统小农村社经济,由于其地理区位和资源条件的局限不利于农村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在发达地区工业要素市场价格对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强大拉力下,成为以老人、妇女为主的留守经济,或者成为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虽然如此,也因其基本制度及村社价值系统尚未根本改变,村社理性依然在因农村劳动力流出而导致的土地流转现象中发挥有效作用。
例如,许嘉鸿、贾林州通过对豫南某镇乡村某4个村民小组土地流转情况的调研发现,在114户农民中有高达76户有流入或者流出土地的行为,但是其中有正式合约的只有47户。在这些村庄的土地流转合约双方关系情况中,兄弟间土地流转的有20户,比例最高,占42.55%;而兄弟、父子、五代血缘亲属之内这三者之总和为40户,占85.11%;邻居、同组的地缘关系、外组之总和为25户,占 53.19%。至于这外组的11份,也大部分是由于亲戚。村庄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的四种状况按从多到少的户数和相应百分比顺序排序为实物(20户,42.55%)、无租金(18户,38.30%)、货币(6户,12.77%)和换工(5户,10.64%)。之所以货币化地租很少,是因为村庄中土地流转的交易现实“仍非市场原则主导,而是由血缘与地缘关系主导,其实质仍是互助合作型的交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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