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分流归位”(4)

非税收入“分流归位”(4)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一些原由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由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承担,欧文汉表示,应将相关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对其依法征税。

其次,随着公共财政制度不断完善,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性基金也应加以限制并逐步减少。例如长期以来,煤炭等企业对于取消“铁路建设基金”的呼声一直很高,1991年以来该基金已经累计征收近万亿元,2013年实现收入625.80亿元,在实际运作中逐渐背离了其设立初期的投资指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高强在近期的一次研讨会上直言,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重要的一块收入来源,规模已达数万亿元,应立法规范。

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转让、彩票发行收入等则属于比较有发展前景的非税收入,应该进一步规范管理。

此外,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不规范与财政体制框架的不合理有一定关系。由于中央地方事权划分不明晰,“中央请客、地方埋单”,客观上造成了地方对非税收入的依赖,因此规范非税收入势必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结合,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建设合理的地方税体系,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