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分流归位”(3)

非税收入“分流归位”(3)

从中央层面规范非税收入仍十分必要。财政部综合司原司长欧文汉2013年在《财政研究》中撰文探讨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他认为,应研究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原则、审批权限、资金解缴、预决算编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财政部门应参与行政收费法研究起草工作,同时提升有关基金和收费管理制度的法律层级,将一般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财政规章,提高政策执行效力。

不过,不少专家学者仍强调需要制定更具刚性的法律来管理非税收入。杨志勇表示,税收有税收征管法还比较规范,但收费和基金在设置的时候门槛就比较低,到期还可能延续,应该有法律做保证,“这不是中央简单颁布一个办法所能解决的”。他强调,必须有一个基础文件明确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确立征管的基本原则,纳入预算,加强财政统筹能力,更重要的是公开和接受各方面监督,明确法律责任等。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原局长易继元2013年撰文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专司非税收入管理,将政策拟定、清理整顿等职能与征收管理、票据管理、收入稽查等职能有机整合并实行归口管理。

2014年9月财政部内部业务司局职能调整,意味明显。原本由综合司承担的非税收入相关管理职责被划转到其他司局,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职责被划转到预算司,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则被划转至税政司,从收、支两方面加强了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王朝才表示,与税收收入一样,非税收入必须取之有道、用之有规,现在一些收费立项权力在省级政府层面,这些项目是否合理、有没有必要存在,是规范的关键。

从官方表态看,未来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将遵循分类规范、“分流归位”的思路。首先,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一方面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另一方面,将现有的与税收性质相近的项目纳入“正税”渠道,逐步改为税收。楼继伟在其2013年出版的《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一书中表示,对于制度外收费,即通常所说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应坚决予以取缔;对特定人群服务而非普遍服务的收费,如护照签证费、停车费等要坚持收费,纳入预算。对某些政府部门履行普遍服务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费,原则上应予取消。按官方公布的数据,2013年共有3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

2014年10月进行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正是“清费”与“立税”并行。在推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方案的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决定全面清理煤炭收费基金。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

在2015年即将展开的税制改革中,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则是结合取消污染物排放环节征收的排污费来展开。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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